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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网约车法规|哈尔滨网约车新规|柏林律师团承启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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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网约车法规|哈尔滨网约车新规|柏林律师团承启供详细说明

哈尔滨网约车法规|哈尔滨网约车新规|柏林律师团承启供

       刚刚过去的2017年是网约车规范化的一年,网约车为互联网时代的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,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。柏林律师团为您解读因财物遗忘在网约车上,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。

       一周前,一位姓万的女士乘坐网约车时,不慎将手提包遗失在车上,包内不仅有身份证、***,还有2万余元现金。事后,万女士找到司机高某,高某表示必须留下5000元现金作为“保管费”。因当时急于使用身份证和***万女士只好照办。那么万女士现在是否可以要回本属于她的5000元钱呢?司机索要保管费,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呢?小编就为大家分析一下。

      根据合同法第365条规定,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。你与网约车平台以及高某之间,并没有就手提包及包内物品达成保管协议,也就意味着你们之间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,高某自然无权索要“保管费”,高某应该归还万女士的5000元现金。

       实际上,你通过网约车平台联系上司机高某,并付给相关费用,彼此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,高某属于具体的服务者。根据合同法关于“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”的规定,高某负有返还手提包的法律义务。此外,根据物权法第109条、第112条规定:“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”“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。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,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。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,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,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。”高某拾得你手提包之后,应当无条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履行返还义务。其要想获得补偿,必须属于为保管该物而支出了必要费用,或你曾经作出过“悬赏”承诺为前提。本案中,高某并没有损失,万女士也没有作出过悬赏承诺。万女士之所以不得不答应,是因为迫于高某乘人之危的违心让步,并非万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,在此情况下,万女士当然有权要求高某返还5000元“保管费”。

      大家现在应该清楚了,对于财物遗落网约车,司机有义务归还乘客物品,并无权索要保管费。乘客与车主之间达成运输合同关系,但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。柏林律师团提醒各位乘客与车主,知法懂法,遵纪守法,时刻铭记自身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。诚实守信,做有素质有道德感的社会主义好公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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